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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梅山医院 上传时间:2019-11-18 浏览次数:2676

雨花台区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医疗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医疗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卫监督〔2019〕11 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对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实施奖励制度,区卫生监督所负责非法行医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奖励申报等工作。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活动,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无证行医(游医、黑诊所等);

2.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3.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

4.非法从事性病诊疗;

5.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6.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

7.非法医疗美容;

8.非法采供血;

9.其它非法行医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传真、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区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且举报情况经办案查证属实或主要情节属实的人员。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非法行医者的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违法事实等情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根据提供线索的情况、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核实和查处情况,举报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属大案、要案的案件(案值 5 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人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情节严重但够不上大、要案的案件(案值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虽未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但危害性较大),举报人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一般性案件(案值 5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危害性一般,且未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举报人提供查办线索,能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级举报,情节轻微的案件(案值 5 千元以下尚未造成后果的),举报人仅提供查办线索。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按照举报等级以及事件对社会危害性或影响面大小,对举报者一次性给予 100 元至 2000 元的奖励,按案件等次分别为:一级举报奖励 2000 元,二级举报奖励 1400 元,三级举报奖励 800 元,四级举报视情节奖励 100 元至 500 元。

第八条 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第十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的非法行医案件在结案后,经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按规定的标准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 1 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的部门和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和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 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不作为的。

(二) 向被举报人报信或向不该知情的人泄露情况的。

(三) 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 帮助被查处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三级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举报并协助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25—52457977

监督电话:025—5245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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