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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2 浏览:2332 次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医疗机构补打电子病历、检查单、更改门诊或住院姓名、年龄等申请时:
(一)如系患者本人来办理,请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者暂住证、驾驶证、户口簿、医保卡)原件;
(二)如委托他人办理,请带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按规定支付相应的打印费、补片费等;
(四)申报工伤的病历需医院盖章的,请到医院办公楼二楼医务部盖章。